/ 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 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宁夏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 年)的通知》(宁党办〔2019〕134 号)精神,积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构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立交桥”,做好我区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工作,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宁教学〔2016〕36 号)进行修订完善。
招生考试方式
(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我区相关报考条件的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班、成人中专班、技工学校等学校(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
1.应用型本科层次院校或专业招生。招生对象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招生考试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办法,文化基础测试满分 300 分,职业技能测
试专业大类测试项目满分 300 分,总分 600 分。文化基础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测试语文、数学、英语 3 个科目,测试时间安排在 4 月份。职业技能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依托相关高职(专科)院校组织实施,采取“试点先行,逐步完善”的方式推进。测试项目分为农林牧渔、资源环境与安全、能源动力与材料、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生物与化工、轻纺食品、交通运输、电子信息、医药卫生、休闲保健、财经商贸、旅游、文化艺术、新闻传播、教育、体育、公安与司法、公共管理与服务、物流、葡萄与葡萄酒 22 个大类,测试工作于 3 月底前完成。测试方案由承担组织测试的高职(专科)院校负责制定,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实施。
报名工作与普通高考同期安排,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生须按规定选择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项目类别。
2.高职(专科)层次院校或专业招生。招生对象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招生考试方式与应用型本科层次院校或专业的招生方式相同。职业技能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依托相关高职(专科)院校组织实施。
报名工作与普通高考同期安排,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生有 2 种报考选择,即:有职业技能测试的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无职业技能测试的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3.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参加我区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的考生,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我区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招生院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后,可由招生院校免试录取。
(二)普通高中毕业生
高等职业教育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我区相关报考条件的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
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招生。招生考试实行“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性测试”,参考综合素
质的评价办法。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后,文化素质成绩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 3 个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物理、化学、生物 3 个科目实验操作技能测试成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2 个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的评价方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由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2021 年至 2022 年过渡期,采取区属高职(专科)院校自主招生方式进行。招生工作于 4 月底前完成。考生统一实行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由具有招生资格的高职(专科)院校组织实施。
(三)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
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招生对象为我区高职(专科)院校应届毕业生。
招生考试实行“文化基础”的评价办法,总分 300 分。文化基础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文史类(含外语、医学、艺术、体育类)测试大学英语、大学语文 2 个科目;理工类测试大学英语、高等数学 2 个科目,测试时间安排在 4 月份。
报名工作与普通高考同期安排,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报名:
1.拟报考本科专业要求的专业基础课成绩合格,且修完高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业成绩优良,达到毕业标准,能够按时取得毕业资格;2.考生在高职(专科)阶段所学专业与拟报考本科院校招生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其他
1.五年一贯制中高职贯通招生。招生由具有招生资格的高职(专科)院校承担,招生对象为参加区内中考且达到一定分数控制线的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连贯教学。重点以护理、学前教育、体育、文化艺术以及技术含量高、培养周期长的专业为主,兼顾我区装备制造、能源化工、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现代服务业、现代纺织等区域特色产业相关专业,逐步扩大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
2.三二分段制招生。招生由具有招生资格的高职(专科)院校承担,招生对象为参加区内中考且达到一定分数控制线的初中毕业生。由高职(专科)院校自主确定中职培养学校,共同制定中职学段(三年)和高职学段(二年)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分段教学。
3.高职扩招注册入学招生。根据高级中等阶段教育毕业生、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不同群体,委托高职(专科)院校采用文化课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的办法注册入学。报名方式与时间以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年度高职扩招文件为准。
4.继续保留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依据普通高考成绩进行录取的渠道,增加考生选择的机会。
/ 报考类别
(一)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计划于每年 3 月初下达,向社会公布。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实行不同类别考生招生计划单列。各招生高校要将特色专业、优势专业招生计划主要用于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在其招生计划总规模内,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分类招生计划,依据院校办学方面和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各专业招生规模。
(二)中高职贯通(包括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人才培养方案,三二分段联合招生学校、专业须于 3 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由自治区教育厅向社会公布招生资质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
/ 录取
(一)志愿填报
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年度各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计划和院校《招生章程》,依据高校报考要求和本人意愿按照宁夏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方式填报本人志愿。
(二)录取批次
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实行顺序志愿与平行志愿相结合的投档录取模式,逐步创造条件实行“一档
多投”录取模式。
1.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录取
第一批:本科院校或专业。依据“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总成绩择优录取。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 3 个科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
第二批:有职业技能测试的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依据“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总成
绩择优录取。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 3 个科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
第三批:无职业技能测试的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依据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 3 个科目文化课统考总成绩择优录取。
凡有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不能录取未参加本专业大类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
第一、二批未被录取的考生继续参加第三批录取,依据文化课统考总成绩择优录取。
第四批:高职扩招注册入学。
2.普通高中毕业生录取
第一批: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依据“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总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办法择优录取。总成绩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 3 个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物理、化学、生物 3 个科目实验操作技能测试成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2 个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组成。
第二批:高职扩招注册入学。
3.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录取
本科院校或专业批次。依据“文化基础”总成绩择优录取。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文史类(含外语、医学、艺术、体育类)大学英语、大学语文 2 个科目;理工类大学英语、高等数学 2 个科目文化课统考成绩组成
/ 其他事项
(一)组织领导。
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学籍管理
1.三二分段制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培养任务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委托相关高职(专科)院校组织考试,考试通过后,由高职(专科)院校负责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平台”网上录取,并向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由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
2.五年一贯制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任务并达到相关要求,办理高职(专科)教育阶段转段审核手续后,可直接进入高职(专科)教育阶段学习,学籍转段审核手续和注册手续与三二分段制学生相同。
3.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报考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考生考前学籍档案由生源院校集中整理后,按照招生院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出和接收手续。录取考生学籍档案,由招生院校负责建立。入学后,由招生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凭录取名册和学生高职(专科)毕业证到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办理普通本科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三)照顾政策。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录取照顾政策按普通高考有关规定执行。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参加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录取不再享受照顾政策。
(四)严肃考风考纪。
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考生违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各高等学校应严格遵守院校《招生章程》。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不得雇用在校学生及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不得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分类考试招生有关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杜绝一切不规范的招生宣传行为。招生院校及招生工作人员招生违规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6 号)执行。
(六)考试经费。
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的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考试考务招生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的普通高考收费标准执行。报名考试费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收取,交自治区财政专户。高职(专科)院校组织职业技能测试的费用由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