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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23-01-04
来源:好老师升学帮
阅读 1013
导读:山东轻工职业学院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8号)文件要求,为保障学校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根据考试时防疫要求确定是采用线上或线下测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079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 邮编:255300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九条 培养方式:全日制在校培养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2023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及各相关工作职能组。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2023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责任目标。

  第十二条 选派坚持原则、政策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教职工不得参加考试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招生考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533-6821189。

  第十五条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核查理由,由考生本人送交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电话0533-6825887。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2023年单独招生(普通类)计划1740人,单独招生(退役军人类)计划80人,综合评价招生计划26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复后,将在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另行公布。

  最终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实际公布为准。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使用。

  第十七条 招生对象

  单独招生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开展,社会人员报考应取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历;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我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开展。

  第十八条 报名条件

  (一)考生须通过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二)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三)免试条件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五章  报名时间、方式及交费

  第十九条 报名时间:2023年2月6日—10日。

  第二十条 报名方式及报名考试费

  (一)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考生在报名期间,通过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志愿填报平台http://wsbm.sdzk.cn/gzdz/或学校官网http://www.sdlivc.com链接登录“2023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平台”,选择“14079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并填报专业志愿。

  单独招生(退役士兵考生除外)最多可填报3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专业调剂志愿。单独招生(退役士兵考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只填1个专业志愿,无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二)报名考试费:考生须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名平台报名成功后,登录学校官网的单招报名交费系统进行网上交费,交费时间为2月11日8:00-2月17日18:00。请考生本着诚信原则报名考试,报名考试费交费后概不退还。未按时缴纳报名考试费视为自愿放弃考试。

  第六章  考试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校考试时间:2023年2月27日9:00-12:00

  第二十二条 考试科目及分值

  (一)单独招生(退役士兵考生除外)

  总分430分。其中,专业技能230分,文化素质200分。专业技能测试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按考生实际得分计入总分;文化素质由学校组织测试(测试时间为2月27日9:00-12:00)。

  (二)单独招生(退役士兵考生)

  总分430分,由学校组织测试(测试时间为2月27日9:00-12:00)。其中,综合能力215分,职业潜质215分。

  (三)综合评价招生

  总分430分,由学校组织测试(测试时间为2月27日9:00-12:00)。其中,综合能力115分,职业潜质115分,文化素质200分。该类型考生免予文化素质测试,对应成绩由学校组织专家团队根据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情况在客观评价基础上赋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办法

  根据考试时防疫要求确定是采用线上或线下测试。

  详细测试办法于考试前10天在学校官网(www.sdlivc.com)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学校官网通知公告。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4月3日前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各招生专业各类别最低录取资格线(依据总成绩不超出招生计划1:1.1的比例划定),低于资格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严格按照计划数录取,不相互调剂;如有剩余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时使用。

  (三)单独招生(退役士兵考生除外)必须同时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专业技能测试,只参加一项的考生,不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录取第三专业志愿考生;若3个专业志愿仍未录取满额时,从相同春考类别内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录取。若考生填报志愿时不服从调剂,且所报专业均未达到该专业录取条件,则不予录取。

  总成绩相同时,以文化素质成绩择优录取;所有成绩都相同时,因计划不互调均不录取。

  (四)单独招生(退役士兵考生)根据所报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总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综合能力、职业潜质成绩顺序择优录取;所有成绩都相同时,因计划不互调均不录取。只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计划不相互调剂。

  (五)综合评价招生按照专业招生计划和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综合能力、职业潜质、文化素质成绩顺序择优录取;所有成绩都相同时,因计划不互调均不录取。只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各专业计划不相互调剂。

  第二十五条 免试政策

  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网上报名后,可直接向学院提出录取申请,经学院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录取手续,录取后考生直接进入学院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请符合条件的考生按规定于2月6日-10日正常进行网上报名后,2月15日之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寄送至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0533-6825887)提出免试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考生免试申请表(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下载,按要求填写并签字盖章)、身份证和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试成绩及考生身体状况提出预录取名单,报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4月3日前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预录取名单。4月6日将公示无异议的预录取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录取结果后,学校将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参加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参加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将影响考生后续录取信息报送并无法正常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有关规定,已被我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同等待遇。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23年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八章  收费及退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奖、助、贷、勤、免、补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新生资格复查

  第三十一条 资格复查

  新生入校后,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十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三十二条 证书授予条件: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标准,达到毕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 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颁发学校名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第十一章  学校联系方式及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3—6811618,6825887

  传真:0533-6825887;咨询QQ:690656632

  网址:http://www.sdlivc.com  邮编:2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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